本帖最后由 浪花儿 于 2011-1-19 08:43 编辑
为什么还问这种幼稚问题?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委托。
也就是说此事早被暗箱操作了。总之,物业实际上不经业主同意私自设立车位的做法是无法可依的,虽然大连目前有二分之一的物业小区以实行的这种办法,但不管是经过了哪个二B部门的允许都是违法行为,所以说邻居们不要任人宰割,对 抗是自然的,没有对 抗就是放弃自身利益。
我想,百姓与物业间的搏奕最终会警动当地官 僚 政 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