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已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筹备组工作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完成)
1.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进行。业主代表名额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分配,业主代表应自愿参加并进行公示。
要点提示:
筹备组成员:物业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其中业主代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居民委、召开预备会议研究推荐并公示。
召集人:物业建设单位或街道居民委、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协助筹备组完成成立业主大会准备工作。
2. 申报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1.新建物业管理项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
2.已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申请。
要点提示:
按照大房局发[2003]8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3.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1)召开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要点提示:
集体讨论形式对会场条件要求较高,到会率不易掌握;书面征求意见费用成本较高,持续时间长。筹备组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情况而定。
2)选举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由所代表的全体业主以记名投票方式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要点提示:
业主代表候选人应由筹备组推举产生,按照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在征求居委会意见和本人同意后,在所代表物业区域内公示后再进行选举,组织选举业主代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代表名额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确定,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业主总数的5%,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0名。推选代表候选人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尊重候选人本人意愿。建筑面积2万至6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区,原则上每个门栋推选1至2名代表,6万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区,原则上每栋楼推选1至2名代表,别墅住宅每套推选一人。
3)召开会议时间: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大会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要点提示:
有效会议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会议有效决定条件: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数2/3以上通过。
4. 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拟定物业管理宣传计划。
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物业管理宣传计划。
要点提示:
宣传提纲内容一般包括: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物业管理常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费用构成等。
5. 确定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业主身份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业主的合法夫妻都可以具有业主身份。(房屋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外)住宅物业和公建物业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差异较大时,可以以每平方米为单位自行确定。
6.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7-13人组成,总数应为单数。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通常聘任执行秘书1人。委员名额应考虑物业管理区域组成和物业类型合理分配。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建议身体健康,60岁以下)
7.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二、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 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筹备组应设接待电话或接待日,收集整理业主的修改意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投票应由业主委员会永久存档。
2. 选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数量可以与业主会委员数量相同,也可以超额。 公示候选人本人情况资料通常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房屋位置和面积、职业、年龄等,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单位和个人隐私。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有业主委托投票书的可以代业主行使投票权。 业主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休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投票应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保存至任期届满结束。
3. 召开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委员职责分工通常按下列方式:法律委员,服务质量委员,财务委员,处理纠纷委员,宣传委员等。执行秘书可以是委员也可以不是委员,也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项目主任兼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1.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提交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办法议案,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业主委员会研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于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或送达每位业主手中,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和建议。
向业主大会提交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体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并盖章,合同文本应一式三份。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物业管理企业存档一份。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