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 挡日照的处理
第十一条 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