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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暑降温!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通知来了 [打印本页]

作者: runskynews    时间: 2021-7-6 09:52
标题: 防暑降温!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通知来了

“三伏天”即将到来

天气逐渐闷热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

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日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

关于做好2021年

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

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最大限度减少

疫情和高温天气因素叠加

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通知提到了这些内容

当下,全省正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各市卫生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的休息时间,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强化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明确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户外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

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加强教育培训力度

使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完善中暑应急预案

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防暑降温工作,结合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任务,对露天采矿、井下高温区采掘、炼铁(钢)、锅炉、露天巡检等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高温天气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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