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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兴衰和安全,人人有责 [打印本页]

作者: 沈少海    时间: 2017-2-22 06:09
标题: 国家兴衰和安全,人人有责
24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施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兴衰和安全,人人有责。

作者: 城市平民    时间: 2017-2-22 13:32
国民危害国家乃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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