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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私自扣留职工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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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1977
时间:
2015-5-4 14:31
标题:
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私自扣留职工安置费
我们是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大连农药厂)职工,我们怀着万般无奈的心情向贵局反映情况,递交这份控告状。恳切盼望党和政府能够:
1、落实我们的职工安置费;
2、纠正金州区相关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错误行为;
3、责令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因其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致使我们不能再就业、不能领取失业补偿金的损失作出补偿。
现将具体事实陈述如下:
一、瑞泽公司私自扣留职工安置费
瑞泽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王正权签订的《关于大连瑞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乙方(瑞泽公司)将负责安置原企业在职职工541名;对所安置的职工按劳动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州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金政办发【2004】2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指示:“安置费按每人一万元标准。”第四条明确示明:“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预留的安置费一次性以货币方式支付本人。”
根据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瑞泽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王正权签订的《补充协议》,瑞泽公司应当在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次性向我们支付每人一万元的安置费。大连金州新区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访职工提到涉及改制方面的答复说明意见函》(大金新体改办函【2014】12号)第二条再次重申瑞泽公司应当支付职工每人一万元的安置补偿费。
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政府文件明确指示的情况下,瑞泽公司无视地方政府规定、撕毁自身做出的承诺,无正当理由私自扣留职工安置补偿费。这是对政府权威的公然蔑视、对职工权益的公然践踏!
二、金州区相关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
我们原是“国有企业大连农药厂”改制成“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中的预留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08年,我们在瑞泽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均已超过十年。瑞泽公司在应当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威胁的手段,称“不在合同上签字就不安排工作”、“不签合同就解除合同”,强迫我们在期间5年的劳动合同上签字。我们为了有工作,能生存,迫不得已不得不在合同书上签字。本以为我们作出了让步,瑞泽公司就能够信守承诺,妥善安置我们这些预留的国有职工,让我们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然而在2013年,瑞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更私自扣留企业改制时国家为我们预留的安置费,给我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多次找到金州区政府相关部门,期盼着政府能够知晓瑞泽公司的违规行为,体谅我们的难处,解决我们的问题。然而,金州新区政府的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行政不作为,监管职能严重缺失。“大连农药厂”改制成“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组织领导下进行,根据大金政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职工安置费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问题:“对改制后的原国有企业中仍没有转换国有职工身份的,须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用土地使用权租金做为预留职工安置费,在企业与区土地管理部门续签土地使用权租用合同时,依据预留职工安置费金额免交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凡需预留职工安置费的企业,必须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履行职工安置费合同”。我们将全部的希望寄托在金州区政府上,然而相关政府部门竟然没有履行大金政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的任何职能!我们支持金州政府的政策,金州政府却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保障。我们期望金州政府能够帮我们渡过难关,得到的却只是遥遥无期的等待。
三、瑞泽公司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致使我们不能再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障金
瑞泽公司一方面通知我们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另一方面却不到相关本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致使我们找到工作后不能办理用工备案登记,不能再就业,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些实际发生的损失,给我们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
从瑞泽公司无端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已近两年。我们为了生存东奔西走,四处求告,干系到我们生存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我们迫不得已,向贵局递交这份信访材料,恳请贵局秉公执政、以正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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