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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B 19D23的车主,希望你可以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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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in07007
时间:
2013-3-25 22:22
标题:
辽B 19D23的车主,希望你可以吸取教训
辽B 19D23的车主,希望你可以通过这次事故吸取教训,无论是大马路还是小区内的行车道或者是小区的停车位,都不是你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的。交通规则要遵守,车位也不可以随便占。请记住,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作者:
百年学究
时间:
2013-3-27 06:31
本帖最后由 百年学究 于 2013-3-28 02:03 编辑
小故事:
村里来了个恶霸,它根本没有收费许可,却将属于村民“共有”的土地划分为若干小块,向村民收保护费,村民甲比较恭顺,于是得到了“所谓的”属于他的小地,村民乙却不愿意,一天村民乙占用了村民甲的地方,村民甲就对村民乙大骂,你不知道我已经交保护费了吗?你凭什么占我的地。真是可悲!有能耐你去找恶霸去呀!在这骂什么!
作者:
iorisul
时间:
2013-3-27 10:47
已经画了号的地方也可以随便停么?
真的吗真的吗???
作者:
小飞侠2010
时间:
2013-3-27 14:28
围观。听故事
作者:
夏花
时间:
2013-3-27 19:38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书都白念了。
你向谁交保护费你找谁去,朝人家车撒气算屁本事。
你承认这个没有资质的收费,就该找他们解决,和业主何干。
小区停车位是共有的,凭什么画个地方就收钱,物业合同没有,停车场没有审批手续。
你说你交的哪门子钱。
作者:
e想天开
时间:
2013-3-29 09:24
什么情况? 它不是有自己的车位么?
作者:
菲狮
时间:
2013-3-29 09:56
百年学究 发表于 2013-3-27 06:31
小故事:
村里来了个恶霸,它根本没有收费许可,却将属于村民“共有”的土地划分为若干小块,向村民收保护 ...
此故事甚是不错。可圈可点。{:soso_e152:}
作者:
醉后言语
时间:
2013-5-14 14:47
钓鱼岛是中国的!美国收了日本的好处,说钓鱼岛归日本了。于是日本就真的认为钓鱼岛是自己的了。
小区停车位是全体业主的……
作者:
百年学究
时间:
2013-5-14 21:48
国内“停车场产权归属”审判案例:
南京:(案例一)南京水佐岗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
南京这个判决是划时代的,这是小区业主对建筑物公用设施共有权认识的觉醒和实现,现在南京人大也提出立法建议规定把法定配套的车库开发商不能卖,这样就解决了车库被改作他用、少数人抄卖、空置、小区外的人购买等等不合理现象,使小区内占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的现象可以得到控制,同时也使开发商为了出售个人车库,必开发法定配套数量以上的车库。从法理上分析,建筑物的共用部份是为一幢建筑物中专有部份所有权人共同利用和所有的部份,可分为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份,如外墙、楼顶、楼梯、通道等;建筑物附属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地下停车场、架空层、法定配套车库等;建筑用地,如基地、绿地、庭院、围墙等。对于停车库(位)各地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百户一定数量车位的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至于使用时是否收取一定费用则要看是否已计入建筑成本,是否分摊土地。按常规配套是计入可售建筑成本的,其次,各地对于地下车库都要求结合人防设计,所以地下车库虽然有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所购的建筑面积,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浙江省也是一样的,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因此在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
作者:
百年学究
时间:
2013-5-14 21:51
国内“停车场产权归属”审判案例:
南京:(案例一)南京水佐岗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
南京这个判决是划时代的,这是小区业主对建筑物公用设施共有权认识的觉醒和实现,现在南京人大也提出立法建议规定把法定配套的车库开发商不能卖,这样就解决了车库被改作他用、少数人抄卖、空置、小区外的人购买等等不合理现象,使小区内占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的现象可以得到控制,同时也使开发商为了出售个人车库,必开发法定配套数量以上的车库。从法理上分析,建筑物的共用部份是为一幢建筑物中专有部份所有权人共同利用和所有的部份,可分为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份,如外墙、楼顶、楼梯、通道等;建筑物附属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地下停车场、架空层、法定配套车库等;建筑用地,如基地、绿地、庭院、围墙等。对于停车库(位)各地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百户一定数量车位的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至于使用时是否收取一定费用则要看是否已计入建筑成本,是否分摊土地。按常规配套是计入可售建筑成本的,其次,各地对于地下车库都要求结合人防设计,所以地下车库虽然有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所购的建筑面积,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浙江省也是一样的,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因此在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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