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健网--天健社区
标题:
鹏辉的业主委员会应该是存在的
[打印本页]
作者:
建寧公子
时间:
2011-1-16 22:20
标题:
鹏辉的业主委员会应该是存在的
今天了解到了一个消息,所有的物业要想收费合理都必须有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只是现在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物业自己找的,业主委员会的章就在物业手里,因此每项收费都是经过合法化的,不然就连物业费都是不合法的了,而且可以说所有业主和物业的官司败诉的都是业主,不知道了解的对不对,哪位有知道的,咱到底有咱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
作者:
雾之恋
时间:
2011-1-17 10:31
顶顶更健康
作者:
启程的瞬间
时间:
2011-1-17 16:31
这个社会发生什么都不奇怪
作者:
我就纳闷啦
时间:
2011-1-17 16:33
想想在神奇的国度,一切皆有可能!
作者:
庞曹曹
时间:
2011-1-17 20:02
没听说过这个事啊,不过貌似这几天物业挺老实的啊。
作者:
满地爪牙
时间:
2011-1-18 11:40
那就追究伪委员会是怎么成立的
作者:
飘浮泡泡
时间:
2011-1-18 20:17
全体业主都不知道的业主委员会:o:@
作者:
inbremen
时间:
2011-1-18 21:52
还是住鹏辉的人慫了
作者:
打得还行
时间:
2011-1-18 22:08
今天了解到了一个消息,所有的物业要想收费合理都必须有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只是现在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委员会 ...
建寧公子 发表于 2011-1-16 22:20
鹏辉新世纪没有业主委员会。我曾经给甘井子区房管局物业科打电话,咨询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该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们没有业主委员会。但成立手续繁杂,且需要物业提供鹏辉业主入住情况、物业管理区域等业主无法提供的资料,还需一定比例的业主联名发起成立,没有时间和精力呀。
作者:
浪花儿
时间:
2011-1-19 08:41
本帖最后由 浪花儿 于 2011-1-19 08:43 编辑
为什么还问这种幼稚问题?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委托。
也就是说此事早被暗箱操作了。总之,物业实际上不经业主同意私自设立车位的做法是无法可依的,虽然大连目前有二分之一的物业小区以实行的这种办法,但不管是经过了哪个二B部门的允许都是违法行为,所以说邻居们不要任人宰割,对 抗是自然的,没有对 抗就是放弃自身利益。
我想,百姓与物业间的搏奕最终会警动当地官 僚 政 府。
作者:
弯月1
时间:
2011-1-22 16:23
回复
10#
浪花儿
我们万福居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给物业收拾的够呛,停车费物业是不敢收。
欢迎光临 大连天健网--天健社区 (https://bbs.runsky.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