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于09年11月23日从承建开发商“大连吉亚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处,认购中山区鸣鹤街“新居工程房”(一号楼)一套,认购金35万。房屋现已基本完工,但迟迟不予交房。电话询问,答复为无法办理销售许可证。 笔者致电中山区旧房改造办公室,主管人员称承建开发商无权对此房屋进行销售,销售行为违法,要求笔者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索要认购金。笔者郁闷中,以为上了开发商的当!!!! 但笔者近日在网上,查阅相关政府相应文件(大政办发[2008]75号文件、大国土房屋发[2008]181号、大政办发 [2009] 107号),及《2010年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工作报告》、李向东区委书记在《中共大连市中山区委十二届九次全会上的报告》),发现承建开发商并无违规行为,其中大政办发[2008]75号文件中更是明确指出“新居工程按规定的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部分,接市场价出售,售房收入用于新居工程建设。新居工程建设投资由各区自行平衡。” 本人是在大连打拼多年的无名小卒,购此房就是想花较少的钱,恩泽政府政策,在大连尽早地安一个小窝,终不得其所,问题究竟在哪?是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还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另我陷入无尽的遐想!! 我怎么能找得起、找的到律师,替我打这场问题不知在哪的官司? 我脑海中,该工程是一项惠及低收入群众的“安居工程”,可相关领导和政府怎能因一己私利,一地之利,认群众财产损失于不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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