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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旅顺! 盗猎偷捕猖獗! [打印本页]

作者: 旅顺口    时间: 2010-10-9 15:39
标题: 旅顺! 盗猎偷捕猖獗!
2010年10月6日,我与朋友凤凰赴旅顺拍摄日俄战争遗址遗迹。在旅顺203高地北侧的南山坡山上发现了大量的捕鸟网具,大约有5-6张大网,每张的长度都有10米以上,宽度接近4米。现场的网具上还有鸟类在挣扎,另外网具上有很多破洞和鸟毛,说明这些网具已经捕到了不少飞鸟。有一只被网缠住的猫头鹰坠落在地上,我们在现场将其网具摘除,重新放飞。而照片上显示的那只鸟由于高度太高,无法解救十分遗憾。
旅顺是我国候鸟南北迁徙的休息站,这些年来人们一直关注老铁山的盗猎偷捕显现,而这次的发现说明在旅顺西北部的山区中也有大量的盗猎现象存在。希望这个帖子能引起相关部门和网友的关注。
作者: yuboboyu2007    时间: 2010-10-9 18:38
我就不信 想管就管不了。
作者: 天天爬山    时间: 2010-10-10 12:23
气愤,很气愤,等有空组织人去旅顺收网去
作者: 牛筋    时间: 2010-10-10 13:08
我就不信 想管就管不了。
yuboboyu2007 发表于 2010-10-9 18:38



    我也不信,但现实就这么残酷。
作者: sakuyin    时间: 2010-10-10 13:16
有关部门不作为。群众看的到,他们就不知道?可恶。
作者: 波罗密    时间: 2010-10-10 14:16
主管这事的领导选择性失明!
作者: 飘摇风铃花    时间: 2010-10-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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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性感的猪毛    时间: 2010-10-10 16:09
顶一下
作者: tp    时间: 2010-10-10 17:10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你知道这些鸟是谁吃吗?老百姓根本吃不起。
老铁山抓那么多年了,每年还一样有。当地人有个就干这行。
作者: 无争勿争    时间: 2010-10-10 17:46
吃了他们就不怕得怪病
作者: educk    时间: 2010-10-10 19:25
大自然早晚会报复的
作者: altta    时间: 2010-10-10 19:36
此贴必顶!!!!!!
作者: 我不逗你玩    时间: 2010-10-10 22:01
大自然早晚会报复的
educk 发表于 2010-10-10 19:25



   有关部门的人也好吃这口,所以就 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

    吃死这帮没良心的。

作者: 〖紫梦〗苹果    时间: 2010-10-11 07:40
每年都有非政府组织去进行清网活动
作者: onlyme0000    时间: 2010-10-11 12:06
我十分纳闷:楼主和朋友跑那深山里干嘛去了?
那可不是旅游点哈...一般没人去的地方..
作者: 埘緔芭比    时间: 2010-10-11 16:24
没人管
作者: lyxb999    时间: 2010-10-12 10:22
根本管不了得啊·
作者: 最后一堂艺术课    时间: 2010-10-12 22:05
人都没的人管,还管这鸟事:curse:
作者: 吃喝玩乐达人    时间: 2010-10-13 09:59
旅顺有那么好的地方啊?
作者: 我很努力啊    时间: 2010-10-13 20: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天地5    时间: 2010-10-13 23:36
http://www.ln.gov.cn/zfxx/fggz/g ... 0080701_229265.html
大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1月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2号文件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辽宁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各种防护林区、特用林地(带)等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繁殖地为禁猎区。
  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野生动物资源情况和繁殖期,规定禁猎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不得在禁猎区内毁巢、取卵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各种防护林区、特用林地(带)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修建工程设施的,应经市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伤病、饥饿、迷途、被困的野生动物,应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资源较丰富的区域,当地政府可以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承担伤病、饥饿、迷途和被困以及被没收的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等工作。
。。。。。
 第十八条 猎捕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市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猎捕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实行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四)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六)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捕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并处猎获物指导价格5至8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收缴狩猎证,没收猎捕工具,并处猎获物指导价格2至5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并对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按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处罚;属于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按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标准处罚。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0大诚小爱0    时间: 2010-10-27 12:51
太可恨了
作者: 海盗主人    时间: 2010-12-1 16:5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人生轨迹    时间: 2010-12-12 15:44
不光是山上 秋冬季连收完的玉米地里也有
作者: 酱紫啊    时间: 2010-12-12 18:23
真正网鸟的是有来头的(排除那些偷捕的)
作者: 快乐求败    时间: 2010-12-12 19:31
:o:o:o
作者: mlcctvam    时间: 2010-12-26 11:45
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作者: 苍茫天地    时间: 2010-12-26 19:42
回复 1# 旅顺口


    路过
作者: 苍茫天地    时间: 2010-12-26 20:07
路过
作者: 苍茫天地    时间: 2010-12-26 20:07
路过
作者: 苍茫天地    时间: 2010-12-26 20:08
路过
作者: 苍茫天地    时间: 2010-12-26 20:08
路过
作者: 宇文泰    时间: 2010-12-29 14:09
那边有的饭店 招牌菜就是候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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