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一个路人 于 2010-7-23 15:53 发表
我靠,干死物业吧!!太垃圾了!!真要车位顶了,我就去单位拿2桶油漆,把号都摸了,奶奶滴!!让谁也找不到号!!
原帖由 飞翔的螃蟹 于 2010-7-23 17:43 发表
对了,补充一条:物业公司说了,协议必须签,而且不能改,也就是说如果你觉得协议中哪儿地方不符,或者是无理的,那也改不了,必须按照他们拟定的协议签!
原帖由 tianya11 于 2010-7-24 15:17 发表
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请来的“管家”,只有小区业委会才有资格代表业主决定公共场地如何使用。既然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就没有权力在不属于他们的公共场地上收取租金。
看来鹏辉的管家的权力很大啊。
原帖由 78wsywqq 于 2010-7-24 20:04 发表
奴才瓜分了主子的土地,收主子的租子,主子不交钱不让进门,你说这奴才的权利多大?居然还有人放着主子的权利不用,给奴才送钱,真是想不明白。指望那些奴才保护主子的利益?怀疑中~~~
原帖由 庞曹曹 于 2010-7-27 23:32 发表
敢不敢联合几个,咱请教律师,实名告他去?明显不合法,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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