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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戳穿车位买卖6大骗局,无产权车位可要求退赔(新帖在5页开始) [打印本页]

作者: lee_cooper    时间: 2005-1-13 10:03
标题: 戳穿车位买卖6大骗局,无产权车位可要求退赔(新帖在5页开始)
戳穿车位买卖6大骗局 无产权车位可要求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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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穿车位买卖6大骗局 无产权车位可要求退赔

  您的车位有产权证吗?如果没有,有可能这个车位根本不允许出售。近日,知名人士王海指出,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已经购买无产权车位(库)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若租赁车位(库)或者购买车位(库)使用权,超过20年的即为欺诈,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骗术1“秘” 敞开式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王海提示: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2蒙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王海提示: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3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王海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4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王海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骗术5改造车位(库)黑着卖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王海提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骗术6租赁期限超过20年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王海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一招鲜无论地上车位(库)还是地下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蔡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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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揭开中联的黑幕,还业主的权益!!!


有关部门同志说:我们小区停车费地上应该是免费,地下是不准许卖得,那是国家的人防工程。

停车收费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服务系统、保安系统、专人看管,我们小区有哪个?


[ Last edited by lee_cooper on 2005-4-8 at 11:12 ]
作者: 小气鬼:)    时间: 2005-1-13 10:16
地下停车场的管理费从什么时间开始收是合理的?05年1月吗?
作者: free    时间: 2005-1-13 10:21
说的对,在马路上划划线,就收费,人民币就那么不值钱。
作者: 面包树    时间: 2005-1-13 10:23
小区内的马路是公共设施,倒成了物业赚钱的工具
作者: tao1228    时间: 2005-1-13 10:25
哪管具备一个条件,我们交钱也觉得不冤啊!:mad:
中联,难道钱对你们就这么重要,业主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mad::mad:
作者: free    时间: 2005-1-13 10:26
说的太对了。
作者: free    时间: 2005-1-13 10:28
业主的要求并不高,物业却做不到,眼里只有铜臭。
作者: gun_fire    时间: 2005-1-13 10:35
支持,拒交停车费!
作者: caocao    时间: 2005-1-13 10:40
谁交(物业费 停车费)谁傻!
作者: Sophie611    时间: 2005-1-13 10:41
太气愤了,中联眼里只有钱没有业主权利.
作者: 海风之旅    时间: 2005-1-13 10:42
对,不拿出合法的收费文件坚决不交!
作者: 小气鬼:)    时间: 2005-1-13 10:59
Originally posted by caocao at 2005-1-13 10:40:
谁交(物业费 停车费)谁傻!


呵呵,够直接;)
作者: W-W-M    时间: 2005-1-13 18:08
要讨个公道!
作者: W-W-M    时间: 2005-1-13 19:47
标题: ...
.................................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My Documents\My Pictures\1302837-bI4gkb4AvA.jpg
作者: 新龙人    时间: 2005-1-14 10:32
我虽然没有车,
我很气愤物业收停车费。
坚决不给。凭什么在自己花钱买的地方停车还要交停车费。
我认为停车交费是因为你占用了别人的地皮,或者得到了别人看管等服务,才付给对方费用。
此路是我开,停车拿钱来。——强盗理论
作者: yanyuqimi    时间: 2005-1-15 12:55
标题: 拒交停车费
拒交停车费
作者: wanrenmi    时间: 2005-1-17 23:06
没想到中联这么可狠,我差点把停车费和物业费都有交了,现在还好,没有交,再等看吧
作者: lee_cooper    时间: 2005-2-24 09:37
顶出来大家再看看~~~~~~~~~~~~~~
作者: 疾驰的乌龟    时间: 2005-2-24 10:48
我以前是干物业的
任何收费都要有手续的
作者: 赳赳    时间: 2005-2-24 14:22
我也不要交,
大家团结起来
作者: 老板鱼    时间: 2005-3-31 18:12
标题: 关于车位
小区里买车位的不少啊!!!

[ Last edited by 老板鱼 on 2005-3-31 at 22:18 ]
作者: 海风之旅    时间: 2005-3-31 20:50
怎么把我的车位都买走啦?;)
作者: webkkk    时间: 2005-3-31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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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NG    时间: 2005-4-1 06:35
标题: 典型的强盗逻辑
小区的道路是公共部位,为维护小区居民生活的便利和秩序,物业收取一定费用进行管理是合理的,只要物业本身是合法的。

但是目前中龙园的作法却事实上形成了一场“圈地运动”,试问如果在一段时间后物业所划车位被“认购”一空后买车的居民就没有权力在属于大家(也就部分属于自己)的地方上停车吗?物业有这样的权力做出这样的决定吗?试想,如果有一天物业说小区的道路只准现在小区居民使用,那么购买最后十几套尾房的朋友就只能飞回家中?

现在为中龙园提供物业管理的企业究竟是否得到大家的认可,是否有资格在中龙园提供服务姑且不提,就这样划条线就收钱、喷个码就私有的作法很难有什么用处!

[ Last edited by RONG on 2005-4-1 at 06:37 ]
作者: wulele    时间: 2005-4-1 08:16
楼上的,你现在积分才2分,要是被人删几个帖子,成了新生儿,你就啥都干不了了。
对了,大家公共的道,谁有资格卖?哪天谁把球场买了,俺们是不是就踢不了球了?
作者: tao1228    时间: 2005-4-1 09:39
心不齐啊!:(
作者: 笑哈哈66    时间: 2005-4-1 11:33
坚决不买,一定要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给个说法才交钱。不知道斑竹是否支持我?
作者: tao1228    时间: 2005-4-1 11:35
坚决支持!;):D

[ Last edited by tao1228 on 2005-4-5 at 20:12 ]
作者: RONG    时间: 2005-4-1 11:36
Originally posted by wulele at 2005-4-1 08:16:
楼上的,你现在积分才2分,要是被人删几个帖子,成了新生儿,你就啥都干不了了。
对了,大家公共的道,谁有资格卖?哪天谁把球场买了,俺们是不是就踢不了球了?


放心,俺的钱存着呢

要是都取出来差不多也成研究生了吧?
作者: RONG    时间: 2005-4-1 11:38
标题: 居心叵测
现在这样下去的话,当地上车位紧张,势必造成业主互相之间的不睦.

上午物业又在地上划新线,唉......
作者: wulele    时间: 2005-4-1 12:06
Originally posted by RONG at 2005-4-1 11:36 AM:


放心,俺的钱存着呢

要是都取出来差不多也成研究生了吧?


一一旦变成了新生儿,有钱也来不及,就再也变不回去了,即使分再多也没有用
作者: RONG    时间: 2005-4-1 17:53
Originally posted by wulele at 2005-4-1 12:06:


一一旦变成了新生儿,有钱也来不及,就再也变不回去了,即使分再多也没有用


别看俺现在才是幼儿园,但俺腿巧,认识后门在哪;)
作者: wulele    时间: 2005-4-1 19:29
Originally posted by RONG at 2005-4-1 05:53 PM:


别看俺现在才是幼儿园,但俺腿巧,认识后门在哪;)

告诉俺贝,俺有个马甲被弄成了新生儿,老新疼了
作者: 江河    时间: 2005-4-3 18:12
就是有一个问题,如果你家楼下的车位都被缴费的车占了(车位上都有车号),各位停车的问题怎么解决??如果所有的车位都一个萝卜一个坑,你的车停在哪??你总不能和交了费了业主争车位吧?那不是把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了吗〉〉
作者: 如歌    时间: 2005-4-4 09:32
关注中,现在已经发现临时停车都有问题了。(因为固定车位不允许别的车停用)不知道入住以后车位还能不能有?真的有些发愁了!:(
作者: 笑哈哈66    时间: 2005-4-4 10:14
坚决不交停车费!就是有一部分业主,以为自己有钱,非得交停车费,把物业的人给惯的。你看我们小区的保安每天都干点啥事?就会拿个停车牌(还是自己做的)占地方,还会干啥?他们有星海人家的保安那么勇敢抓抢劫犯的吗?
作者: jackzou    时间: 2005-4-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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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踢不好    时间: 2005-4-5 10:04
标题: 固定车位是不合适的
首先,车位所有权为全体业主,不能仅仅向物业缴纳车位管理费就拥有了车位的专有使用权;

其次,物业收取管理费的代价是进行车位的管理(即付出服务),而不应该是卖车位,也无权卖车位。

再次,如果部分业主希望拥有专有车位(方便),那就应该付出更多的代价(人民币),只是这部分钱不应该交给物业,而应归全体业主。

我倒是建议这笔钱归业主大会使用。 不知当否?
作者: xaofy    时间: 2005-4-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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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lele    时间: 2005-4-5 12:17
Originally posted by 踢不好 at 2005-4-5 10:04 AM:
首先,车位所有权为全体业主,不能仅仅向物业缴纳车位管理费就拥有了车位的专有使用权;

其次,物业收取管理费的代价是进行车位的管理(即付出服务),而不应该是卖车位,也无权卖车位。

再次,如果部分业 ...


很有道理
作者: yvonne66    时间: 2005-4-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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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ol2001    时间: 2005-4-7 19:01
标题: 戳穿车位买卖6大骗局 无产权车位可要求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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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穿车位买卖6大骗局 无产权车位可要求退赔

  您的车位有产权证吗?如果没有,有可能这个车位根本不允许出售。近日,知名人士王海指出,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已经购买无产权车位(库)的消费者应该赶紧要求退赔。若租赁车位(库)或者购买车位(库)使用权,超过20年的即为欺诈,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骗术1“秘” 敞开式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王海提示: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2蒙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王海提示: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3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王海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骗术4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王海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骗术5改造车位(库)黑着卖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王海提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骗术6租赁期限超过20年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王海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一招鲜无论地上车位(库)还是地下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蔡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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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揭开中联的黑幕,还业主的权益!!!

[ Last edited by tao1228 on 2005-4-7 at 21:36 ]
作者: 海风之旅    时间: 2005-4-7 19:16
我觉得我们小区的地下车库至少有一部分是地下人防工程。
作者: zmj8858    时间: 2005-4-7 19:37
楼主好样的
作者: zmj8858    时间: 2005-4-7 19:44
现在固定车位越来越多了
作者: 踢不好    时间: 2005-4-8 08:54
标题:
请将来的业主大会要注意这个问题。
作者: xaofy    时间: 2005-4-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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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e_cooper    时间: 2005-4-8 11:14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这是第一个要整改的问题!

即时请大家积极地提出、响应!!!
作者: wulele    时间: 2005-4-8 11:57
一楼花园也没有产权,一楼住户不也一包子劲围起来,围起来了就是他们的了?
一楼花园到底属于谁的?没产权就属于全体小区居民的
作者: BATI    时间: 2005-4-8 15:10
Originally posted by wulele at 2005-4-8 11:57 AM:
一楼花园也没有产权,一楼住户不也一包子劲围起来,围起来了就是他们的了?
一楼花园到底属于谁的?没产权就属于全体小区居民的


说的太在理了!!
作者: xaofy    时间: 2005-4-2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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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rdan_forever    时间: 2005-4-26 11:54
鄙视这些无德的业主,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大家的利益,大连话就叫“丧门”。
作者: word    时间: 2005-4-2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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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girl    时间: 2005-5-11 11:05
支持支持!
作者: flying    时间: 2005-5-1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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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girl    时间: 2005-5-16 09:38
俺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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