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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区车位的使用费应归全体业主!!! [打印本页]

作者: ABSvilla    时间: 2005-12-31 10:56
标题: 小区车位的使用费应归全体业主!!!
现今通行的关于小区车位使用的作法是:
一是当初小区开发时,由开发商建造停车场,然后由业主一次性购买车位使用;二是利用小区空地,划定车位,由使用业主缴纳使用费用。限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其中第二种方式更为通行。
利用小区空地停车,收益归谁所有呢?
民法的原则是“谁所有,谁受益”,大家仅需寻找真正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就可以了。
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开发一个小区,把房屋出卖后,不再是物业产权人,当然无权再收取车位使用费。
归物业管理公司?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据此,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是产权人,当然也无权再收取车位使用费。

真正的产权人是全体业主,实际上,全体业主购买的不仅是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购买。
所以,小区车位的使用费应归全体业主。
由于现今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的牵连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真正市场化,更由于小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的缺位,至少是实际上的缺位(如没有业主委员会等),才造成大家均向物业公司交费而不问是否应该交费。
:cool:
作者: 日新月异    时间: 2005-12-31 11:51
有道理!

支持!
作者: 桑儿    时间: 2005-12-31 12:21
支持,公用面积全部摊在我们每家每户里了,是我们所以业主财产,理应归我们所有!!!
作者: flydragon    时间: 2005-12-31 12:26
公摊面积包括车库么?
作者: ABSvilla    时间: 2005-12-31 12:35
合同里有句话关于车库的。
作者: 旭日    时间: 2005-12-31 15:44
合同如果有约定,那就不一定是野猪的了
作者: ABSvilla    时间: 2005-12-31 16:11
由于小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的缺位.:mad::mad:
作者: @chameleon@    时间: 2005-12-31 16:55
顶~~~~~~~~~~~~~~~
作者: 小怪1    时间: 2005-12-31 17:27
《物权法》?
作者: 大鹏鸟    时间: 2005-12-31 17:50
请看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的规定。
作者: bluehawana    时间: 2005-12-31 19:39
归是归,但估计还是要收费。
作者: 我是一只鱼    时间: 2005-12-31 20:57
不公平呀
我们花钱建还得花钱把它买回来
作者: 戒情人在英国    时间: 2005-12-31 21:43
那怎么分呢
作者: 子夜星星    时间: 2005-12-31 21:47
地下停车场不应该收费!我支持!
作者: ani100    时间: 2005-12-31 22:21
支持就要顶哦!~~
作者: 2006    时间: 2005-12-31 22:22
支持~~~~~~~~~~~~
作者: 大连不是俺的家    时间: 2005-12-31 22:37
支持!!
作者: 2006    时间: 2005-12-31 22:39
车库是个大问题,要弄明白了。
作者: 小怪1    时间: 2006-1-1 09:34
合理使用?!
什么是合理呢?
合同这东西越看越可怕!!
作者: ygyyzy    时间: 2006-1-3 11:59
支持
物业应当透明啊
作者: miaomiao999    时间: 2006-1-3 14:35
硅谷不是有很多车位吗,不卖难道就是为了长期租给业主?
作者: tidus    时间: 2006-1-3 15:36
现在有知道车位价格的么
作者: 桑儿    时间: 2006-1-4 09:09
合同,合同都是开发商自己写的,有什么用,他说什么对就是什么对!@!有利于我们自己的他们说合同上没有!!可笑的是居然不知道合同里也有隐性条款,无论写没写都是必须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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