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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保险,你需要知道的

已有 545 次阅读2016-10-30 12:07 |个人分类:保险知识|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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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于既往症:
既往症是指在保险生效日之前得过的疾病、体检发现的异常结果、未就医但存在的症状。
保险公司对既往症有如下的选择:拒保(觉得风险太大);承保,但是有除外责任;承保但要加保费;延期;正常承保。
 
B 关于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需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目前两者的关系可以为:父母、子女、配偶、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C 关于“全残”
全残有几种定义:
1、绝对全残—是最严重的一种,即植物人状态;
2、列举式全残—指的是只要达到保险公司认定的标准就认为是全残;
3、原职业全残—意思就是残疾后无法从事本职业的工作,比如钢琴师失去手。
 
列举式全残(也是保险公司认定的全残标准):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D 不可抗辩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为二年,超过二年,即为“不可抗辩期”。
提醒大家一点的是不可抗辩条款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如果投保时隐瞒病情,会被当作不诚信而导致合同失效,所以建议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以保证将来理赔的顺畅。即便曾经被业务员误导没有如实告知的朋友,您还有补充告知的机会,不要等多年保费交完,出险理赔遇到困难时后悔当年没有如实告知。
 
E 宽限期
自首次缴付保费以后,每次保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费提供一些保护,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宽限期内缴付逾期保费不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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