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录取
(一)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工作于考试前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进行。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志向、爱好,依据以下录取顺序填报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包括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一般高中、民办高中、综合高中,下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志愿。
1、志愿的设置
(1)普师专科班设1个学校志愿,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2)普通高中志愿设置为:
A、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公费生类,设2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指标到校生类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择校生类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单设1个统招公费类志愿,1个择校生类志愿。
B、一般高中公费生类、择校生类各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
C、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各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各设2个有序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4)技工学校单设志愿卡。
2、填报志愿的具体规定
(1)考生可同时填报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志愿,但不得兼报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志愿。
(2)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考生填报普通高中志愿,不受毕业学校所在区和本人户口所在区的限制,可以任意跨区选报地处上述辖区的普通高中。上述辖区的考生填报地处上述辖区以外的民办高中志愿时,依据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填报。民办高中与综合高中志愿不得兼报。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允许填报公办普通高中公费统招志愿(考生的法定监护人未在连工作的除外),但均不允许填报普师专科班志愿。
(4)不允许往届初中毕业生填报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志愿和普师专科班志愿。
(5)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允许全市跨区域报考下列学校特长生志愿:大连市第十五中学美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男子篮球和男子舞蹈;大连市第八中学男子足球和管弦乐类;大连市育明高级中学男子排球和乒乓球;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女子排球;大连市第四十八中学男子足球;大连市第十一中学健美操。
(6)所在地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与所在地不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不得兼报。
(7)填报外市地的师范类学校志愿,其志愿填写在第三批录取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栏内。
(8)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选择,并认真填涂志愿卡。涂改的志愿无效。
(二)体 检
市招生办不统一组织高、中等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招生的体检工作。报考师范类、医药类、食品加工类、烹饪、化验检验类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到当地招生办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化验单由考生本人保管,录取后,交给学校。报考其它学校(专业)的考生是否需要体检,由报考学校自行决定。体检地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学校的考生到大连市体检中心体检;其他区市县的考生,到考生所在地招生办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三)录取
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进行。总的录取原则是:在综合考生各项加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享有加分等政策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考生的志愿顺序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进行:
(1)第一批次:普师专科班(不含外市地学校)录取。普师专科班录取时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面试及考查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2)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四段)。
第一段为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录取。根据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公费生,再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
第二段为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统招公费生,再录取指标到校生,最后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面向全市跨区域招收特长生的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优先录取特长生。
第三段为一般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公费生,再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
第四段为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录取。实行市招生办录取和学校录取相结合的录取办法。填报民办高中、综合高中志愿的考生由市招生办统一录取。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自主招生必须在市招生办统一规定的时间内预招生,经市招生办按招生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普通高中录取的有关规定:
A、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B、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数的70%按比例依照本意见所附的《2011年大连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指标到校生指标分配办法及其工作原则》分配到初中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以初中学校为单位面向学区内学生择优录取。同一重点高中录取的不同初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分数差控制在30分以内,对分数差大于30分的低分考生指标到校名额要一次性收回,用于补录其他初中填报该高中指标到校志愿的高分考生。指标到校生录取结果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公费统招录取结果要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其它区市县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到校生的分配比例不得低于75%,招生办法由各区市县教育局依照《2011年大连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指标到校生指标分配办法及其工作原则》和上述录取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C、特长生录取
具有招收体育特长生条件的普通高中按不高于招生计划的3%招收体育特长生。对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体育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在其所申报的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降30分,依据考生中考升学总分按统招公费生择优录取;报考重点高中和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择校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100分,依据考生中考升学总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报考一般高中在择校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150分,依据考生中考升学总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对在大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证书,并经参加体育专项测试认定具有体育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在其所申报的学校择校录取分数线下降200分,依据考生中考升学总分按择校生优先录取。
市内普通高中按市教育局审批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招收艺术、科技类特长生。报考一般高中,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艺术、科技类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在其所申报学校择校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50分,依据考生中考升学总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报考重点高中和省级示范性高中,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艺术类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在其所申报的学校统招公费录取分数线下降10分,依据考生中考升学总分按统招公费生择优录取;报考重点高中和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择校录取分数线下最多可降20分,依据考生中考升学总分按择校生择优录取。
D、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般高中录取时,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考生分数在同一分数段(10分为一段)内的优先录取填报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时,其考试成绩必须高于填报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录不满时,再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也要高于填报第一志愿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
E、普通高中录取时,如遇到分数完全相同无法区分情况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区分(综合素质评价按《大连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实施)。
F、普通高中录取公费生时,学习日语考生在所报对口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5分录取。如考生自愿改考英语,录取时既不得享受此项照顾,也不得享受学区内考生待遇(属对口升入小语种班学习的考生仍可享受学区内考生待遇)。
G、大连市第十五中学按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批次面向全市招生(不设指标生志愿),录取时,取得美术专业加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将其美术专业成绩的4%(满分20分)计入中考升学总成绩,再按中考升学总分择优录取。户籍在市内各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市县的考生,享受市内各区考生同等待遇。在省内外市招生的招生办法由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制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H、大连市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区市县所属的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一般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各区市县招生办负责统一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具体组织实施。
(3)第三批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分三段)。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由市招生办根据招生计划,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组织录取。
第一段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
第二段为普通中专录取。
第三段为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录取。
录取时,在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参照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加试专业的录取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录取原则及办法,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采取统一填报志愿录取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自主招生部分,由学校直接参与生源组织工作,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拟录名单报市招生办,经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四)加分、优先及降分录取的有关规定
1、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1)可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计算机竞赛优胜者的应届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考生(由市公安局认定),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5分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3)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增加10分提供属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认定)、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子女(由市委组织部认定)、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由市委组织部认定)、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胞子女考生的档案,由招生办审查择优录取。
2、普通高中录取
(1)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市级及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考生(由市公安局认定)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5分。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认定),援疆干部(在援疆期间)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考生(由市委组织部认定)在公费生录取时总成绩增加10分。
(3)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认定的台湾省籍(系指1945年8月在台湾有户籍,并于1949年前来大连居住且有大连户籍)同胞子女、烈士子女(相关部门认定),根据志愿,达到一般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可按公费生录取到重点高中就读;达到能够随班就读分数的可按公费生录取到一般高中就读。
(4)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在录取公费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录取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时,户口在大连的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子女,按照所报学校分数线降低10分参与录取。
(6)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只可享受一种加分政策。
应届考生初中阶段被评为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证明和户口在大连的现役军人(含武警部队)子女的证明及人民警察子女享受中考加分待遇的证明,以区市县为单位,于6月8日至6月10日集中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审核,审核合格者的名单,于录取前转交给市招生办,其余的由招生办审核。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的资格审定与考核结果分别由市教育局安全体育卫生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于录取前转交给市招生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