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2012年中小学招生政策有调整
2012-04-21 09:12 来源:大连日报
●高中每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由以往的最高不超过30%降为20% ●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政策 ●省示范性高中、省重点高中要从指标生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高中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 ●语文试卷中设置考查汉字书写能力的试题,分值为2~5分 (记者于洪全)昨天,辽宁省教育厅就2012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执行省教育厅出台的2012年中小学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等。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全省平均比例保持2011年水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的实施方案,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市为单位统筹规划,跨市招生要由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有条件的地区择校生招生比例要逐步降低。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市要落实中小学招收优秀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的照顾性政策及现役军官子女入学的照顾政策。各市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不得增加加分项目,不得提高加分幅度,不得扩大加分对象的范围。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重点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省教育厅对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要在语文试卷中设置考查汉字书写能力的试题,分值为2-5分。考试方式要多样化。有的科目可采用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形式。外语科目应安排听力测试。考试(包括考试科目、考查科目)的成绩呈现方式应优先采用等级制,若条件不具备可采用分数制。等级一般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各等级比例及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实验性试题分数不少于20%。各市要独立组织命题,禁止不同市使用同一试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