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百年学究 于 2011-10-28 07: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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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您坚定的立场,但是如果罢免了现在的物业,以后怎么办?考虑过没有?
新物业能顺利 ...
黑又亮 发表于 2011-10-27 19:17 
从学术上讲:物业问题可以简单看作是一个二级“委托-代理”问题!!! 广大业主是“委托人”,业主委员会其“代理人”(一级),同时,业主委员也作为委托人,物业公司是其代理人(二级)。 我们小区或其它小区都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1)广大业主感到委屈,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我们选择出来的,他们为什么不能保证我们的利益呢?为什么总会出现这样那样霸道的事情呢?甚至怀疑业委会成员与物业串通! 2)业主委员会感到委屈:认为:我们辛苦地广大业主做事,却总得到一大堆埋怨! 3)物业也会感到委屈:认为这是开发商的事,为什么物业总不能得到好话?然而,我们小区存在先天不足,物业是“关联公司”,业主对于开发商的不满意,总会落到物业身上,所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对于委托代理问题,签订契约之后就存在着“道德风险”,这不仅对于代理人,也同样对于委托人。 1)业主可能以不同借口不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2)业主委员会也可能不尽力做事,他可能想,我平时工作很忙的,哪有精力做这些呢?总以一种“施恩”而不是“责任”的心态,甚至心想,作为委员会成员如果有事,物业肯定会讨好自己。 3)物业更是可能存在着“败德”行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业委会“约束”,广大业主很难形成合力(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所以物业自认为是小区的天王老子,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出现霸道行为,物业是开发商的关联子公司,管理者也是开发商内部人士承包,代理开发商利益,所以不会考虑广大业主利益,只会年年掠夺式的收费。
对于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主要关注于两点: 1)利益问题(根本):由于存在于“搭便车”行为,许多业主不太愿意进入业主委员会,做这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我提议支付业委会成员报酬(吸引),这部分最终会从“物业服务质量提高”或“物业费降低”得到“补偿”:引入“竞争机制”,看“竞选承诺”,让委员真正为业主办事,也保证他们的权益,不使他们受委屈,但任期不能太长,引入“问责机制”!防止业委员被物业把持,流水不腐!但具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必需解除,乱七八糟的事情太多了,一刀两断最好!!!聘请新的物业,希望新物业减免业主1-2年的物业费(全部或部分),之后一清二楚,业主不应再以任何理由拒付物业费了。 2)信息问题(条件):黑又亮所提议的实际上就是这一方面(很值得赞赏),但这存在一个问题给谁看?什么时间看?以什么形式看?看什么样的内容等。物业可能会说我给业委会看了,广大业主并不知情,他们许多人连业委会成员都不知道,如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呢?所以一定要建立“流动”机制,并保证信息高度公开透明,通过业主选举机制形成制衡! 以上分析适用于所有的物业小区,但道路很慢长,请记住:人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论广大业主、业委会成员或者物业,如果人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行为又不受制约的话,那么就会出混乱情况,有人哭,有人笑,就象我们小区所存在的。 话已至此,我也很累了。 (另外,应当指出我们小区的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还是为广大业主很用心地做事) |